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用好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帮助我省小微企业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3〕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14年海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渔业捕捞、深海养殖及加工。
(二)医药、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业等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物能源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及利用和特种玻璃、膜材料、天然橡胶精深加工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四)本省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等环保产业和节煤节电装备制造产业。
(五)商业、旅游、物流、酒店服务、广告咨询培训等现代服务产业。
(六)其它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且具有地方特色和发展优势的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属于国家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符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要求。已上市公司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季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陆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蓉;电话:0898-68597602)。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机构保费补助:对省内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于取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含)以下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至1000万元(含)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奖励年度发放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量全省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比例,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计算,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团队。
四、申报审核
(一)申报材料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保费补助: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本申报期担保明细表(见附表4)、保函和担保合同等(复印件)。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的保证合同、企业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已经支付利息的,提供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与奖励申请相关的业务统计明细表(见附表6)、银行借款凭证及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相关机构本申报期担保贷款业务分析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可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itb.hainan.gov.cn)和海南中小企业网(www.smehi.gov.cn)下载通知及相应表格。
2.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县政务中心科工信窗口报送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若无窗口,直接报送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担保机构申报同时通知受保企业申报。经市县政务中心科工信窗口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一份留存备查,另一式三份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信厅窗口。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分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材料包括:
(1)本地区申报情况及上一申报期资金拨付情况综合报告;
(2)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
(3)申报单位补贴申报表;
(4)申报单位的相关申报材料。
3.符合申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信厅窗口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省政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分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审核。
4.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组织审核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三)申报及评审时间
1.项目实行半年申报制,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为上半年申报期,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半年申报期。请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申报受理工作。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材料初审工作,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中心。
2.担保机构、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报期满2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期有关申报材料;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的联合审查时限为60个工作日;请各单位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五、资金拨付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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