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7〕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支持市县开展中小企业互助贷款等优惠贷款;鼓励以股权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品牌、管理咨询、财税服务、法律服务、融资服务、信用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品质量升级改造。
(四)省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风险补偿、奖励补助、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购买服务。按照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开展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资金补偿;对于市县财政出资开展的互助式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市县财政资金出资额给予切块支持。
奖励补助。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机构,按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服务的,按融资担保业务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率补助;对纳入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建设单位,按实施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服务场地、设施改造装修和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对省级枢纽平台运营场地租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或省主办的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奖励。
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
设立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中小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1.5%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费率补助的额度,按照当年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1%计算。金融机构的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计算,年度总奖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服务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支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设立基金和风险补偿。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市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
(三)成立半年以上(含半年),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近1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市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优先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市县。
第十三条 资金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为主,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税务、金融等信息的,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将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各市县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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