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申报期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两补一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企业〔2017〕181号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有关企业:
201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府办〔2017〕8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根据新修订管理办法要求,为了用好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帮助我省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现就2017年上半年申报期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地方特色和发展优势,且符合《管理办法(修订)》的第十一条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要求),单笔担保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上市公司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5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3)一式5份;
3.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担保合同、放款凭证等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二)中小微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一式5份;
2.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作为贷款实际发放额度的确认依据)等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3.近1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声明函一式2份。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6)一式3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申请明细表(附表7)一式3份;
3.银行借款凭证及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四)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报送材料:
1.本辖区资金申报情况汇总文件(内容包括通过笔数、贷款额度、贴息金额等初审情况,以及资金撬动作用概况等)一式3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3)电子版和纸件一式3份;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附件5)电子版和纸件一式3份。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机构(须在本省注册,下同)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于获得担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含)以下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至1000万元(含)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奖励年度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量全省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比例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计算,年度总奖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团队。
(四)对同一家企业5天内与同一家担保机构和同一家银行发生的多笔担保贷款(合同期一致的)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后担保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上述规定发放补贴(奖励),合并后担保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不予补贴(奖励)。
四、申报审核
(一)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可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iitb. hainan.gov.cn)、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审批办网站(www.hizw. gov.cn/spb-6.html)或海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0898sme. com)下载通知及相应表格,同时在省网上审批大厅进行申报(详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信厅审批办网站“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原则上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担保机构同时通知受保企业申报。市县政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存档一套申报材料(含申报表格及其它材料)备查。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县政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存档一套材料(含申报表格及其它材料)备查。
4.符合申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分(省)行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提交材料。
5.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二)申报期及受理时限
1.项目实行半年申报制,上半年申报期受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请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工作,并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
2.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在2017年7月1日至7月14日内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当期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分(省)行在2017年7月1日至7月28日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报送当期申报材料;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2017年8月11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限为2017年7月1日至8月11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的联合审核时限为2017年8月12日至11月9日。
请各单位按时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查看省工信厅审批办网“通知公告”、“常见问题解答”栏),逾期不予受理。
五、资金拨付
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至申报单位。各市县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1.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17]81号)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明
细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
6.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
奖励申请表
7.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
奖励申请明细表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孙丹 65239272,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审批办 胡泊 65203045;省财政厅企业处 李川 68531765;省政府金融办 陈婧 652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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