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