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我省塑料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解决某些产品或装备或技术的标准缺失给行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规范塑料企业市场行为,提高我省塑料行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塑料行业实际状况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团体标准的预研、立项、起草、制修订和发布以及团体标准文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成员、行业内单位和个人可自愿采用,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协会成员约定采用。
第四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开放、透明、公平;
(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对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另行规定;
(四)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 30%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当以满足塑料产业数字化绿色发展为目标,聚焦塑料产业链建设中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等创新内容的标准化,填补空白;
(六)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七)自愿向第三方结构申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五条 本协会倡导与其它领域的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组织机构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组建,包括团体标准化决策机构、协调机构、编制机构等。
第八条 决策机构
本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化的决策机构,决定团体标准的立项,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授权秘书处制定标准化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协调机构
公开征集团体标准化技术骨干、邀请塑料细分领域的专家、企业管理精英,成立本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设立标委会秘书处,与本协会的秘书处合并(以下简称:秘书处),做为本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制度、标准化文件管理制度、申诉机制、经费管理办法、标准体系研究与更新机制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标准不同领域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其工作范围等。
第十条 编制机构
本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团体标准的编制机构,负责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定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项。
第十二条 预研与立项
协会会员、相关单位向标委会提出塑料产业数字化绿色发展中产业链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等需要制定的团体标准项目预研报告,标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立项,公开征集起草单位。
团体标准预研与立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同时发布团体标准预编号。
第十三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或团体标准体系,由起草组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起草组完成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采取公开的方式发布在关联微信群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对于适用于快速程序制定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
(一)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归纳整理,提交秘书处或TC/SC组织及审查,技术审查资料:
1.团体标准送审稿;
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汇总表及有关附件。
(二)团体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
1.标准的符合性
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它推荐性标准相矛盾或重叠;
2.标准的可行科学性
编制说明是否包含各项标准技术指标设定的明确的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各项技术内容是否采纳妥当、引用合理;
3.标准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4.标准的规范性
标准内容与编写方式与体例是否统一规范;
5.其它的如先进性、创新型等必要内容。
(三)秘书处根据团标起草组提报的团表送审稿情况,确定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技术审查小组可由有来自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律组织、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起草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专家应回避;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位通过。
第十六条 批准
(一)会审或函审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资料:
1.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2.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技术审查专家名单;
3.审查结论;
4.团体标准报批稿;
5.通过审查的,发放标准编号;
(二)会审或函审未通过的,起草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完善,重新提报标准审查。
(三)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七条 编号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HN·PIA)、发布顺序号、发布年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示例图1
T/HN·PIA XXX - XXXX
代号(T+社团代码) 团体标准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第十八条 发布与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签署团体标准发布公告,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和自我声明公开。
制定团体标准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周期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根据需要,适用于快速程序制定的标准,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的期限或需要要求的期限执行。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可根据塑料产业数字化绿色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对其先进性、创新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形成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二条 复审结果处理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果应以公开方式公布。
(一)继续有效
不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修订
对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废止
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五章 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协会相关成员约定采用;执行团体标准的贯标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个人开展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贯
彻实施、检测认证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相关活动的开展须经本协会授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各部门、各市县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实施效果好、具有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互认。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本协会反映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本协会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应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适时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标准版权、标准销售和使用、商标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基本处置原则,应鼓励专利融入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当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下同)时,按照GB/T20003.1一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起草小组应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三十五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团体标准必要专利信息
披露表》,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标准起草组。
第三十七条 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团体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内容中选择唯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
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做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声明的,标委会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团体标准,并及时修订该团体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其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提交了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起草组。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的,视为专利权无效、终止等。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本协会同编制单位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原则上归本协会所有,委托机构提出制定团标、全程支持参与、要求版权归属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委托机构;团体标准采用自愿使用的,不收费;团体标准采用约定使用,按商业化使用应付费,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非商业化使用(如在制修订标准时使用标准文本)免费。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印刷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团体标准商标的商标权归属按照上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及受委托机构委托履行团体标准商标管理的职责,包括不限于:
(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授权集体成员使用团体标准商标;
(二)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
(三)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
(四)检查使用团体标准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贯标产品的技术要求;
(五)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团体标
准商标的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经本协会书面授权,相关单位可使用团体标准商标。团体标准商标使用方应确保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团体标准,维护商标声誉。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商标的转让应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引用和依据本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取得协会的版权使用授权。
第七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以下文件纳入团体标准文件管理的范畴:
(一)制度文件
主要包括团体标准组织章程、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标准编写规则文件、专利政策、版权政策等。
(二)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
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其他标准化文件以及以上团体标准化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如团体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三)工作文件。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除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之外的其他文件,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其他记录团体标准制定流程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 文件编号规则
(一)制度文件由联盟标委会编号;
(二)其余文件由标委会秘书处按照类型编号。
第五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由标委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存档的时限不少于5年。
第八章 申诉与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以及参与标准活动的相关方。
第五十二条 申诉是指协会会员单位或相关方认为标准活动中的决策、程序或行为对其造成了不公平对待或损害,而向本协会提出的正式请求,要求重新考虑或纠正。投诉是指本协会会员单位或相关方就标准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或管理失误向组织提出的正式指控。
第五十三条 所有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参与方均具有提出申诉或投诉的权利;申诉或投诉必须基于标准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问题。申诉或投诉应详细说明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及其背景;提交的材料需包括但不限于:申诉/投诉人的身份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支持文件。
第五十四条 申诉或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秘书处,提交时应附上所有必要的支持文件。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诉或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并启动初步审查。若申诉或投诉不符合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初步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确定申诉或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符合受理条件,则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如不符合,则告知申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 调查小组由3名及以上成员组成,确保公正性;正式调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申诉/投诉人有权提供额外的证据或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将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投诉人。申诉/投诉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将根据裁决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相关处理结果将在联盟内部公开(除非涉及隐私),以保持透明度。
第五十九条 申诉与投诉处理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申诉/投诉人的隐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申诉/投诉人同意,不得泄露任何个人信息。
第九章 经费
第六十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自愿筹集;
(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秘书处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
的收入,标准文本和相关资料的销售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管理应符合社会团体组织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不限于: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工作,并及时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
(二)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三)团体标准编制的使用经费包含市场调研费、产品调研费、资料费、试验检测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审议费、专家咨询费、出版印刷、标准查重等相关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9日发布的《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海南省塑料行业协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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